一、我国建立电力市场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个过程必然需要政府逐步放权,放权过程中难免存在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由于经济高速增长,这一关键问题在之前的改革过程中被掩盖了,目前在电力产业表现得十分明显。建立中国特色的电力市场是满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电力需要,更是我国电力工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一)市场竞争模式和垂直垄断模式的比较
纵观电力发展历史和国内外电力工业现状,市场竞争模式和垂直垄断模式是主要的两种电力工业体制模式。其中采用市场竞争模式的有欧洲、美国、澳洲、新加坡等发达地区国家以及拉美等发展中国家。采用垂直垄断模式的有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部分州电网。我国上一轮厂网分开后的计划体制可认为是这两种模式的中间过渡状态。两种模式优劣对比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市场模式和垄断模式各有利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方面,两种模式均能够有效保证电网安全。市场竞争模式的市场交易是严格限定在电网运行安全边界之内的,任何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均有严厉的经济和行政处罚。2003年美国加州大停电事故范围也只是在PJM周边的垂直垄断电力公司,事后这些电网陆续并入了PJM的市场范围。当然,电力市场要求调度机构具备更高的分析安全边界的技术能力和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可靠性。
2.在电力生产分配环节,两种模式均能够实现效率最优。电力市场(包括现货市场)的市场出清目标即是社会总福利最优(双边报价模式)或生产总成本最小(单边模式)。垂直垄断模式可通过经济调度实现总生产成本最小化,这也是日本、韩国、香港和美国市场化改革前的主要生产计划模式。与电网共同产权的发电厂,能够按要求提供发电成本、能耗并按照经济调度结果发电。
3.对于降低电价的作用,两种模式并没有明显区别。不考虑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影响电价最重要因素是一次能源(煤、气、油)价格水平,实际供需形势和能源生产技术革新,而这几点因素和电力体制并没有直接联系。
严格来说,不能说市场竞争模式就一定比垂直垄断模式各方面都好,毕竟采用垂直垄断体制的日本、韩国和香港具备世界顶级的供电可靠率和电力公司利润率(电价水平合理)。但是市场竞争模式在较多方面,特别是激励生产效率提升和激发经济新动能方面,相对垂直垄断模式具有明显优势,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选择了市场竞争的电力体制的原因。
(二)我国推进市场化改革必要性分析
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后,厂网分开,形成了多个发电集团,但电力市场却没有建立起来,可以认为是介于市场竞争和垂直垄断模式之间的“半拉子”过渡模式,过渡模式有以下弊端:
1.难以实现电力生产消费资源最优配置。“半拉子”模式下发电投资主体多元化,发电主体不会说出自己真实的边际能耗或成本用于发电排序,因此节能发电调度就成了“空中楼阁”。目前日前调度计划大部分省、区仍基于政府年初下达的发电计划电量分解,与社会生产成本最优的目标相去甚远。事实也证明了目前“半拉子”模式下,节能调度或经济调度已不具备实施的基本条件。
2.难以激励经济新动能和新业态。“半拉子”模式下电力行业的市场环境,主要包括行政制定发用电计划,目录和上网电价和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基本和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一致,虽然在国家优惠政策下风、光等分布式能源有了大发展,但这并没有促生新动能和业态。随着市场化试点工作的推进,建立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并开始实际结算运行的广东,储能技术开始在调频市场里得到应用,这是市场发展后自发形成的商业模式,不仅增加了系统调节能力,还推动了整个电力行业的转型升级。全国范围内也因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出现了电力市场环境下的售电企业、负荷集成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新产业、新业态。
3.难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清洁能源消纳是国家政策要求,“半拉子”模式已经逐步显露出阻碍清洁能源消纳的态势。市场模式下,清洁能源机组,例如水电和风、光电源,通常具有很低的边际成本,市场规则保证其优先于其他火电机组出清发电垂直垄断模式下,电力公司也可通过经济调度促使旗下发电资产将电量空间转让给水电资产,确保清洁能源消纳和总生产成本最低。但是在“半拉子”模式下,清洁能源消纳牵扯到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调整,不仅实施难度大,而且行政化的干预措施不利于长期电力投资环境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半拉子”电力体制模式,从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和刺激经济等各方面,无论是和市场竞争模式还是垂直垄断模式相比,都有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