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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机械租赁中这些条款如果不懂要吃大亏了!

来源:慧聪工程机械网 本网发布日期:2018/12/29

       以履行合同的心态去修改合同,极端的说1%的合同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可能就是100%的损失。

       做工程机械很多年的老司机们相信或多或少都吃过被拖欠工程款的亏,“老赖”总是让人头痛的一个名词,为了保护自己,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所以我们就带机主们了解一些设备租赁合同中那些忘了约定也没关系的条款、忘了约定可能会吃亏的条款和掩耳盗铃的条款三类。

       搞清楚这些条款,对原有的设备租赁合同进行查漏补缺,就可能完成一次免费的合同升级。

       一、忘了约定也没关系的条款

       1.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的条款

       除了约定的解除权外,合同法已经给出租人规定好了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1)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法219条)

       2)未经同意转租的(合同法224条),不过要注意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6个月内行使权利。

       案例分析

       X公司把挖掘机出租给了承租人张三,对张三的资质、水平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可这张三拿到设备后又偷偷转租给了李四,X公司发现后立即依法解除了合同,要求张三立即归还设备。

      3)承租人无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合同法227条)

      案例分析

       X公司把一台高空作业设备租给了张三,合同都开始履行了,却发现备租赁合同忘了约定租金逾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好在合同法已经作出了法定解除权的规定,X公司只要先去主动催告张三限期还款,过了催告期还是没还就可以解除合同要回设备了。

      2. 减损义务的条款(合同法119条)

      案例分析

       X公司出租一台塔吊给张三,张三逾期后,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可张三就是不还,一气之下X公司远程对设备进行了停机操作。结果设备不能用,张三也不再像以往那般疼爱设备了,停在某个矿区,任凭设备风吹日晒、雨雪交加,最终X公司找到设备的时候已经完全报废不能使用了。虽然设备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这种情形出现时应当由张三承担损失,但合同法已经规定好了张三是有减损义务的,这个损失就是张三没有尽到减损义务造成的,赔偿是没得跑了。

       3. 承租人的妥善保管条款(合同法222条)

       如果承租人干完活没有把设备开回去,第二天回工地发现设备被偷了、被暴雨冲进河里了,忘了在合同中约定也没事,造成的损失依法由承租人承担。

       4. 未经同意不得对设备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条款

       案例分析

       X公司把一台吊车租给了一个女司机,到期还车后X公司傻眼了,原来威武霸气的机械怪兽变成了粉红系的HelloKitty涂装,这可怎么租给其他铁骨铮铮的用户呢?虽然合同里没约定不能涂装成HelloKitty,但这个恢复原貌的费用也得依法由这个女司机掏。

       5.违约后租赁物的占用费

       案例分析

       X公司租给张三一台高空作业设备,每月租金1万元,设备租赁合同中只记得约定了违约金,忘了约定设备占用费。租期届满后,张三拖了半年迟迟不归还设备,这半年如果算租金可是能收6万的,而半年的违约金算下来才2万,这样不就成了张三即使支付了违约金还是占了大便宜?

       X公司把张三起诉到法院之后提出来设备占用费的主张,结果法院支持了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设备的占用费。所以即使合同忘了约定租赁物的占用费,起诉到时候也一定要提出来,自己不提法院可就真的不管了。

       二、忘了约定可能会吃亏的条款

       1. 维修义务条款

       1)设备本身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

       2)承租人过错造成损毁的维修义务是承租人的;

       3)但是设备使用过程中正常损耗的这部分维修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就是出租人承担,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的话那就是出租人承担。

       2. 管辖条款

       一定要记得约定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否则,按照合同法就只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设备使用地)的法院管辖了。有可能以后得坐着飞机去打官司了。

       3. 律师费、差旅费等主张权利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条款

       很不幸,实践中常常约定了被告支付律师费,但是法院还是会找理由不支持,比如没有发票啊、律师费收取过高不合理啊什么的。但没有约定的话,那就是十有八九不会支持了。律师们也发出了大量的声音希望法律能明确被告承担律师费。

       4. 拖车及拖车费承担条款

       这在行业中是个热门问题,情形比较复杂,展开讲会是一篇千字长文,所以这里只说结论,如果以后有可能会拖车的,拖车条款和拖车费承担条款是一定要提前约定的,不然诉讼中会吃大亏。

       三、掩耳盗铃的条款

       01. 出租人可以不开发票的条款

       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饭馆吃完饭,结账时,老板会主动提出不开发票可以给送两瓶可乐。不论吃饭还是设备租赁,不开具发票都是违反我国税法中的法定义务的,合同约定了也没用。

       出租人的发票是必须开的,只是法律没规定必须先开发票后收钱,承租人是不能以还没开发票为理由拒绝付款的。

       2.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条款

       1)当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231条)((2008)密民初字*957号判例)

      案例分析

       X公司将一台挖掘机租给了张三使用,张三使用设备的时候,发生了泥石流导致设备灭失,这时候,即使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由张三承担也是没用的,设备损害的风险依法由出租人X公司承担,承租人有权因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质量不合格,(合同法233条)。这一点,做高空作业设备的尤其要重视,如果设备本身有质量问题,可能会危及到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就算合同中已经把这些风险明示,承租人也签了字愿意承担风险。承租人还是可以以此为由随时解除合同的。

       3. 过高的逾期利息

       实践中参考民间借贷管理办法,逾期利息一般是不得超过年息24%(这个数除以365就是日息了),如果约定过高,建议诉讼的时候就干脆只主张24%,一方面少掏点诉讼费,一方面避免有些法院因违约利息过高而酌情调整,结果却调整的还不到24%。

       4. 属于《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情形的条款

       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有强制性规定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属于《合同法》第53条情形的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条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除了前述的这些掩耳盗铃条款,还有其他像什么“本合同最终解释权贵归甲方所有",“押金一概不退",“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这些免除提供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的条款也都是无效的。

       所以签合同是一个问题,怎么签合同更是一个问题,机械租赁合同,你会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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