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0日),房山区二道沟村,村里的路被山洪阻断。当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建立气象安全红线制度的内容。(记者 彭子洋 摄)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每五年普查一次气象灾害风险区并公示
昨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
其中增加了建立气象安全红线制度的内容,将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纳入禁止、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作为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增长边界的重要依据;并要求市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特大气象灾害情景模拟研究制度。
拟立法划定气象安全红线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昨日开幕,会上审议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在完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方面,本次草案修改稿要求市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在气象灾害普查的基础上,草案修改稿明确要求市和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确定中长期防御和治理措施。
特别是对于气象灾害普查划定的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的高风险区域,将对规划编制和项目选址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安钢介绍,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列入了建立气象安全红线制度的内容。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中依据《城乡规划法》划定了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区,用于指导开发建设行为”,他表示,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也应当纳入禁止、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作为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增长边界的重要依据。
就此,草案修改稿中就此新增一款,“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治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
规划通风廊道治霾拟入法
安钢介绍,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城市化过程中对气象安全考虑不够,加剧了城市病。对已经形成的城市病,也应当从气象角度进行治理。因此本次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了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城市病治理方面的内容。
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进行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考虑到通风廊道对缓解热岛效应和雾霾等气象灾害具有重要作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适应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角度出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具体为,“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通风廊道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