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计划
(一)修订有关商标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1.加快《商标法》修改工作进程,完成修正案草案。
2.继续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
3.抓紧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二)起草、制定、修订有关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1.为加强对我国优势领域—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积极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2.为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并出台《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办法》。
3.结合国情,制定并出台《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
4.为降低著作权人维权成本,保障著作权交易安全,修订并出台《作品自愿登记管理办法》。
5.为适应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
6.根据《著作权法》,抓紧制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办法》。
(三)起草、制定、修订有关专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1.研究修订《专利法》。
2.抓紧修订《专利代理条例》,规范专利代理行为。
3.起草制定《跨区域专利案件联合执法办法》。
(四)起草、制定、修订有关对外贸易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1.研究制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五)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1.根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情况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在总结2004年以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 抓紧研究,进一步完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制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4.继续开展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字号与商标权利冲突、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等方面的调研,出台司法解释。
5.进一步深入开展专利侵权判定有关问题调研,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6.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裁判方式等问题的调研,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
7.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二、执法计划
(一)专项行动
1.开展“反盗版天天行动”,坚决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活动,树立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2.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盗版教材教辅为重点的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学校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
3.将网络侵权盗版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4.继续开展“蓝天会展”专项行动。
5.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盗版DVD压缩碟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音像市场专项整治。
6.开展打击音像游商地摊及无证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7.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加大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力度。
8.继续部署开展查处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行为。
9.开展农用物资商标专用权、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10.开展以茶叶、果品、酒类、副食品等地理标志为保护对象的专项执法检查。
11.巩固网络专项治理成果,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
12.巩固计算机软件预装管理的成果,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专项治理行动。
13.组织“3·15”、“4·26”期间的集中执法行动。
14.开展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行动。
(二)日常执法
1.联合督办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要案件。
2.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
3.继续贯彻实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加强对该办法执行的检查监督。
4.查处走私电子游戏机的违法行为。
5.继续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业务环节的执法,主要包括广东、浙江、上海和福建地区的口岸和邮递、快件运输渠道的执法。
6.严厉查处侵犯涉农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特别是涉农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重视农业用商品(尤其是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商标、农民常用消费品商标的保护和农民投诉商标案件的处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7.加强对中外公众关注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切断侵权假冒商标商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8.以商标印制环节、定牌加工和商品交易市场为重点,加强商标日常监管,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9.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10.加大力度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11.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严厉查处生产印制假标识、假包装物的行为;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尤其是冒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厂名厂址;伪造、冒用他人质量标识,以及标识内容与标准规定不符的行为,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大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执法检查;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三、审判工作计划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保障全社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1.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的惩治和威慑功能,认真、及时地指导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打击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2.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
3.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4.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5.继续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监督指导的力度,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案件的督办制度,确保依法惩处。
(二)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保持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1.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各司其职的同时,继续密切配合并加强沟通协调,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依法及时审判,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
2.针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容易混淆的特点,继续在审理中严格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或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四、机制建设计划
(一)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1.研究并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工作。< |